第11課-與「無實」相關的六個名相(五)自相無

五、自相無
 

「以自之性相無」在平常口語中會用嗎?我不知道;而這個名相的字詞解釋,我在經論裡也沒有看到。以下僅以我的想法做解釋。

所謂「性相」,平常會說「性相」與「不共的體性」同義。無論什麼物,都有它不共的體性,例如說「瓶」時,它與柱、常、房子、人……不會混淆,它有它自己不同於其他者的體性。瓶的這個不共的體性是什麼?是「腹大、底平、能容水」,這三者聚合便是瓶的不共體性。

無論什麼物,都有各自不共的體性,否則全都會混在一起;一旦混在一起,就無法辨識出這是這、那是那、這是因、那是果、這是傷害者、那是被傷害者,無法做出區分。諸法能不混淆、各自地存在著,就是有個什麼,此即不共的體性。

「自相無」的意思是諸法「由自不共的體性無」、「以自之性相無」,或者說「不共的體性在事實上是沒有的」。不過,使用「事實上沒有」這種用詞有兩種情況,或者這樣說:這種「不共的體性」,從它自己那方面沒有這種不共的體性。不共的體性是心去區分出來的,是心去安立的。
有、所知、法……等幾個同義的名相中,特別要注意的是「法」。此處說的法,不是正法的法,而是與「有」同義的「法」,這在《釋量論》裡有提到。什麼是此處說的「法」?法是「執自體性」。所謂「執自體性」,講「瓶」的時候,不與其他者混淆,而能有它自己的體性,能對我們展示出它自己的體性,「執自體性」講的就是這個意思。反之,若不能清楚指出「這是這」、「那是那」,就是不能執其體性。若所說的對象有很穩固的基礎,不會與其他者混淆,此即「執其體性」。總之,法的意思是執自體性。

諸法有各自不同的體性,瓶、柱、人、心識、煩惱、善、罪……有很多不同的法。這麼多的不同,是內心的顯現方式有很多的不同。若基於內心的這些顯現方式來談,的確有很多不同;但如果不談內心的顯現方式,只從對境去說,則沒有不同。以上內容,與我們內心的想法不合。按我們內心的想法去看,會覺得它本身就是不一樣,無關內心的想法,也無關說話的方式,他就是人,牠就是畜生,是該物本身就是不一樣,在它身上,從它那面就是有不一樣,我們內心是這樣顯現的,這是「以自之性相而有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