捨棄我

「捨棄我」的意思並非「不可以做對我有利的事」,而是捨棄「對我的貪」。從某方面來說,不貪著我,才會對自己有利;貪著我,就會對自己有害,這就是為何要捨棄我的理由。我是人,擁有離苦得樂的權利,所以當然應該要成辦安樂、消除痛苦;然而一旦對我產生貪欲,所做的事情就無法恰如其分,反而與離苦得樂背道而馳。

內心產生煩惱時,對事實的認知就無法恰如其分。明明沒那麼好卻看成很好,或是明明沒那麼壞卻看成很壞。舉個例子,某個人明明既有缺點、也有優點,當我們很生他的氣時,憤怒的心對他的優點會視而不見,完全只看他壞的那一面,然後認定他就是個不折不扣的壞人;相對地,當我們對某人有強烈的貪愛心,雖然那個人的確有一些優點,但並不是完美無缺,可是那時貪愛的心不會覺得優點只是這個人的一部分,而是全部。一旦認知與事實不符,所做的事情就不會恰如其分。

同樣的,「我」有離苦得樂的權利,離苦得樂當然是應該的。然而,一旦對「我」有貪欲,就會錯看事實、做出踰矩的事,例如為了自己的一點小利益,傷害其他有情的性命。事實是,自己的命和其他有情的命,一樣都是命,一樣都很重要。如果是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,而使對方受一點小傷,這還勉強說得過去;但為了消除自己的一點小困難,連對方的命都可以殺害,這就太不應該了。為什麼會做出不該做的事?因為受到貪欲的操控,如果那時做主的是符合事實的心,就不會發生這種事了。我們都有離苦得樂的權利,但必須在不傷害他人的前提下,才能行使這項權利。事實上,自己與他人一樣重要,但因為對我有貪欲,貪欲心把自己看得太重要、錯看了事實,才會為了自己而做出傷害別人的事。

長久以來我們都在犯相同的錯誤,不只從出生至今,如果前後世存在,從無始以來,我們一直都把自己看得太重要,把所有的心思都用在自利上,而且從來不喊累,從來不會想「做到這裡就夠了吧!」但在幫助別人的時候,就算你一開始真的很善良,但在幫了幾天、幾個月後,你會跟自己說:「做到這裡就夠了吧!」照顧病人三個月,就覺得自己實在很了不起,如果持續幫助別人一年,大概就覺得自己實在太善良了。

對自己再好都覺得不夠,無論已經得到多少錢,還是會想著再多一點該多好,得了十萬要百萬,得了百萬要千萬;對別人呢?隨便施捨一點小惠就覺得夠了,給了別人十塊錢就覺得「這樣夠好了吧!」你的心就會自動阻止自己繼續做下去。這種作法明顯不合理,但為什麼會這麼做?是因為對「我」有貪。

要捨棄的是對我的貪,而不是不可以做對我有利的事,成辦自利也是必要的。

…2007《四聖諦初探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