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依——判斷法義的準則

第一是「依法不依人」。不應該以說法者的個人狀態,例如名氣的大小做為評斷佛法的依據,應該要觀察他說的法。

第二是「依義不依語」。觀察法的時候,要看的主要是法的內容,而不是辭藻或表達方式。有些文章用詞優美、結構很好,讀起來很容易入心,此時,如果判斷能力不夠,就可能無法分辨自己是被道理打動,還是被優美的文詞打動。當這種情況發生時,可以先承認自己受到了影響,然後把這個被影響的感受放在一邊,接著用理智判斷內容是否符合事實——若不符事實,卻只是因為辭藻而跟著走,就成了「依語不依義」。跟著不符合事實的道理走,「基」有誤,所走的「道」與所得的「果」也就不會正確。

第三是「依了義不依不了義」。對於義理,要依了義,不依不了義。根據中觀宗的看法,「了義」是空性、勝義諦,「不了義」是世俗諦,所以簡單地說,「依了義不依不了義」的意思是:依勝義諦不依世俗諦。

第四是「依智不依識」。既然「了義」指的是空性,那要怎麼依?僅僅稍微懂得如何解釋空性不可靠;獲得對空性清淨的理解,也不可靠;透徹地研究而獲得定解、生起比量,還是不可靠;以空性為所緣修成止觀,只是這樣依然不可靠,必須「現證空性」才可靠。「現證」是智,未現證之前的都是「識」,所以說「依智不依識」。

四理——成立真相所依據的道理

第一是「法性之理」,例如熱是火的法性、濕是水的法性等。第二是「作用之理」,指每一個事物發揮的作用。第三是「觀待之理」,指諸法彼此之間如何互相觀待的道理。以這三個理路為基礎,開展出第四個「證成之理」。

證成之理的意思是「若是此因,則有彼果」、「若這些因都聚合,那個果就會產生」、「此果產生前,必須有彼因」,透過證成之理的運用,便可以作出決定。

舉例來說,醫生用藥時,必須瞭解藥物各自的體性(法性之理)、每一種藥各自的作用(作用之理)、依於什麼因才會生某種病(觀待之理),以這些作為基礎,才能透過證成之理做出「用這個藥,可以治好那一種病」的決定。同樣的,在確立基的事實、接著要做道的實修時,也可以把這樣的概念運用上去。

本文重點
  • 四依:依法不依人、依義不依語、依了義不依不了義、依智不依識,是判斷法義的四項準則。
  • 被文詞辭藻打動而非被道理打動,若因此跟著走,就是「依語不依義」,基有誤,道與果也不會正確。
  • 「了義」是空性、勝義諦,「不了義」是世俗諦;唯有現證空性才是可靠的「智」,現證之前都只是「識」。
  • 四理:法性之理、作用之理、觀待之理,是「證成之理」的基礎,四者合用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。
  • 以醫生用藥為喻:瞭解藥的體性、作用、致病之因,才能以證成之理判斷「用這個藥可以治好那一種病」。